余江县位于江西省东北部,信江中下游,东与鹰潭、贵溪接壤,南和金溪相通,西界东乡,北邻万年、余干。地处东经116°41′~117°09′,北纬28°04′~28°37′之间。南北长达75公里,东西宽28.65公里,最狭蜂腰地段仅17.5公里。余江县地貌特征为南北高,逐渐向中部倾斜,丘陵面积108.5万亩,平原面积30.3万亩,山林面积58.68万亩,耕地48万亩(水田面积41.7万亩)。森林植被分区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,森林植被类型有针叶林、常绿阔叶林、竹林、针阔混支林等,森林覆盖率为41.9%。信江在我县境内主要支流有白塔河、骨头港、黄庄河、划船港,流程115.3公里,流域面积826.59平方公里。
余江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
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?
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看,当出现抽逃出资这种行为的股东时,在特定的条件之下,是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。
在公司面临债务无法清偿的局面时,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的举动,那么其他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这样一来,该股东就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这个范围之内,对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这里有一点广州要账公司必须要提醒,那就是要想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,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,像是转账记录、财务报表等这些资料都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。
并且,法院在对是否要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决定作出时,会全方位地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,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时间、抽逃出资的数额大小,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等。
总而言之,抽逃出资的股东在特定的情形下是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可能性的,但这必须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条件以及遵循相应的程序步骤。
案情回顾:
小沈、小韩、小杨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。后公司负债且无法清偿,债权人小朱发现小沈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,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沈为被执行人。小沈辩称自己没有抽逃出资。小朱拿出转账记录等资料作为证据,双方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1、若小朱证据充分能证明小沈抽逃出资,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,小沈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。
2、法院会综合小沈抽逃出资的时间、数额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,判定是否追加小沈为被执行人。